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职工患有精神疾病,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经典案例】

 

员工李某于2013年与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期限自2013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2日,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李某工作时表现积极,多次受到公司表扬。2013年4月初,部门领导发现,李某工作中精神恍惚。领导经询问得知,周末外出游玩期间,李某相恋多年的女朋友向其提出分手,李某开始郁郁寡欢。2013年4月15日,李某在工作中精神病突然发作,险些造成事故。4月22日,李某病情稳定后出院。公司认为,李某的身体状况已经不能适应公司工作,遂于2013年4月28日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单位违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职工患有精神疾病,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单位在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时以及李某的试用期期间,均未与其约定或者告知其录用条件有关于精神疾病不得录用的部分,单位规章制度中也并未涉及精神疾病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不予以录用的相关条款,故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内患有精神疾病,不能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实属不当,此单方解除系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以及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在试用期间的员工的解除事宜并不受此限制。再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也均对此部分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依此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而在本案中,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间患有精神疾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是否对该部分作出明文规定,如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以下规定“员工患有精神疾病或者精神涣散从而导致其无法胜任工作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公司可依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实际情况则为公司对于李某是否患精神疾病所提交的证据实际并未得到医疗机构的确诊。其次,即便李某精神萎靡、郁郁寡欢,严重影响单位生产秩序,但是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并未向仲裁委提交单位明文规定的录用条件,故李某要求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内容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容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