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近日下发通知,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医疗生育相关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执行,缴费费率按当地费率执行。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所属月份,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属月份一致,并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不设待遇等待期。
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未就业配偶按规定标准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上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生育津贴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将差额部分支付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法律规定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停保手续,并通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失业人员。
内容来源:交汇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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