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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多项政策助力退役士兵就业
发布日期:2024-03-01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52

日前,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地结合“跨区域联合招聘活动”“行业领域专场招聘(宣介)活动”“就业合作企业专项招聘活动”“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就业服务活动”“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帮扶活动”等主题和本地特色,开展2024年度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专项行动。


关于我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目前有哪些优惠政策?记者从福建省政府、福州市政府网站获取到以下信息。


问:退役士兵参加事业单位招聘有何优惠?


答:荣立一等功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可采取考核方式予以接收聘用。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人员空缺情况,需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从退役士兵中补充工作人员的,可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采取面向退役士兵的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进行。


退役士兵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加分不受笔试满分限制,具体加分标准如下:服役满13年以上的转业、复员士官加8分;服役满9年至12年的转业、复员士官加6分;服役满6年至8年的复员士官加4分;服役满3年至5年的复员士官加2分;荣立二等功以上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另加3分;荣立三等功退役士兵另加2分;获得优秀士官和优秀士兵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另加1分;伤残士兵另加3分;对长期在边防、高原、海岛等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3分;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退役后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5分。以上各项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税收方面有何优惠?


答:我省自2023年1月1日起,顶格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央授权最高标准扣减相关税费。政策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问: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有何奖补?


答:我省自2023年9月7日起,按照每人每次3500元标准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培训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内容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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