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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端4项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布日期:2022-05-23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572

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对账户属性、名称、开立或撤销流程、人工费用拨付、监督管理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2.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专章细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程序要求和各方责任。


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系统总结《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及各地实践做法,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同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明确规定保证金存储、使用、监管等方面内容,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实行差异化存储,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替代现金存储。


内容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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