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向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意见稿》明确,本规定所称网络招聘服务,是指网络招聘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服务的职业中介活动。
《意见稿》指出,对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开展重大突发事件急需人员招聘、供求信息发布等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并纳入诚信记录予以信用激励。
网络招聘服务规范方面,《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向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前款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意见稿》拟规定: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的网络招聘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内容。 网络招聘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意见稿》拟规定: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违法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应当对用户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意见稿》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拟规定:违反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违反规定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条件的,违反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意见稿》还拟规定: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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